舟文明办〔2011〕18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办,各有关单位:
中央文明委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命名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办〔2011〕8号、省文明委〔2011〕9号文件有关评选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市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申报对象:已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并保持“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届以上的;已获得“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已获得“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已向市文明委书面提交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计划的。
2.复查对象:已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二、评选步骤
1符合申报(复查)推荐范围的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填写《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于
6月
8日
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直接报送市文明办,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复查)。(联系电话:2281285,邮箱地址:wmb1285@126.com)
2.受省文明办委托,市文明办从
6月
10日
起组织考核(具体日程另行通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材料审核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并对复查单位进行审核。
3.根据考评打分和复查审核情况,由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复查)候选单位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在征求市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意见、以一定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后,于
6
月24日
前报省文明办核查(抽查)确认。
三、工作要求
1.各申报(复查)单位自提交《申报表》之日起,须在本单位(包括所属基层单位)显眼处及利用单位网页或其他宣传媒介公布创建目标、评选标准、工作措施、监督电话(2281285)等相关信息,并以一定方式告知当地(或共建结对)社区(村)、街道(乡镇)、上级主管部门及主要服务对象,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2.凡在创建年度(2009-2011)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严重滑坡或发生单位领导违法违纪案件、单位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申报(复查)资格。
3.已获得并保持“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计划参加第四批(2012-2014)“全国文明单位”申报的,须在创建年度第一年6月底之前以书面正式文件向市文明委提交创建计划,未提交创建计划的不列为申报推荐对象。
《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和《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可登陆舟山文明在线公告栏下载参考。
舟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
主题词:全国文明单位 评选推荐 通知
抄送:省文明办
舟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