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中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校党委组织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更好地发挥学校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二、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提出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支部的领导,全面推进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民主党派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 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
三、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以及学校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基本建设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校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
(六)学校机构设置与调整、定员定编,学校干部的任免与培养、后备干部的推荐与选拔。
(七)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和学校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八)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
(九)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政策,教职工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收入分配政策及实施结果。
(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学校教代会、离退休教师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二)学校党内奖惩、教职工奖惩事项,审议人事争议处置工作,审议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的推荐、授予和表彰,审议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名单。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学校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十五)学校行政提请党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和其它需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提出,报书记审定。各部门向党委会议提交的议题,应先提请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九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部门应事先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并于会前向党组织书记做好沟通。
第十条 对于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党委会议前,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应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召集其他党委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负责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通常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相关资料送会议成员传阅。经党组织书记认可的重要紧急议题,可以在会前通知。
五、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参加扩大会的参会对象由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党委会议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说明,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同时列席,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委员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党组织书记未位表态制。对一般性议题,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比较重大的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实名制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要逐项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比较重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
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传阅。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传达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党委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组织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八、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能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舟山中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