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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导学资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1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导学资料



授课对象:普通团员。

学习时长:20分钟左右。

适用场景:在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入团积极分子培训、团支部“三会两制一课”等团纪教育环节,由基层团组织负责人领学。

主要内容:旨在讲清楚团的纪律是什么,团员团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引导广大团员主动学习团规团纪,养成纪律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做崇德向善、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切实在广大青年中树立起共青团员的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导学资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必须自觉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做法,以改革创新精神和从严从实之风加强自身建设。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共青团员理应成为青年中的积极分子、先进分子。先进性的保持既离不开崇高的理想信念,也离不开严明的纪律规矩。团章规定,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约束。现围绕团的纪律是什么、团员团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与大家做一次纪律学习分享。

一、团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条例

共青团从诞生之始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1922510日,团一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即单设“纪律”一章。新团员参加入团仪式时须在团旗下宣誓,誓词中就有“严守团的纪律”内容。对违反纪律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一定的处罚或惩戒,以维护团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这就是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带有强制性。

为规范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团中央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是团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团的纪律具体行为和相应纪律处分作出了规范,既为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团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对于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遵纪守法有着重要作用。广大团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循,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条例》采用“章—条”两级架构,分为总则、违纪与纪律处分、团纪处分运用规则、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附则六个部分,共61条。

二、团纪处分种类及受处分后的影响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5种。团纪处分是严肃的纪律惩戒措施,会产生严肃的责任后果。根据处分轻重,不同处分类型还有其他不同影响。比如,警告处分影响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撤销团内职务为一年半、留团察看为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影响期内,团员不得在团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比如,撤销团内职务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撤销,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按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把握。)比如,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开除团籍。比如,受到开除团籍处分的,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处分情况将在受处分团员的档案中予以记录。

除了上述5种处分措施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其他惩戒措施。比如,团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团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比如,对违犯团纪情节本应适用警告处分,但初次违纪的,免予团纪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等等。此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也明确了可以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

三、违反团纪行为“负面清单”(根据授课对象区分重点)

《条例》第四章共23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团纪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是团员团干部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本部分主要通过概念释义或案例说明,选择其中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学习。

比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团的历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目的是严格规范团员言行,以严格的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行为,坚决反对歪曲团的历史的行为。假如有人为获取关注和流量,在网络上发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受到法律严惩,如果团员有此行为,还将受到严肃的团纪处分。广大团员青年要树立正确历史观,自觉规范自身言行,切实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切不可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比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一些违反政治规矩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有这方面内容,阅看和传播这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材料,往往是因为理想信念动摇,丧失了基本政治立场,错误认为那些诋毁、谩骂党和政府的反动内容才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或者将其中的政治谣言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故作神秘、哗众取宠。因此,这类问题看似是“阅读偏好”,但暴露的却是思想问题、纪律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团员中有的是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阅看这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材料,危害更大,不容小觑。

比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共青团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在团组织的教育帮助下限期改正,否则将面临被劝退、除名等处置。但如果团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就属于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将被开除团籍。本条还明确了对组织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团组织在执纪过程中,也要准确区分信仰宗教与正常游览宗教场所、搞封建迷信活动与参加传统民俗活动的区别。)

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国(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团员,都应该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此外还要注意,该违纪行为强调的是以危害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涉外活动中因发表不当言论或行为失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都要追究团纪责任。因此,在涉外活动中,要格外谨慎,做到时时刻刻处处维护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比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党组织、团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团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团章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的义务。每一名团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组织、团组织忠诚老实,尤其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团员,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作证,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这既是团员的义务,也是团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拒绝作证既包括明确表示不提供证言及其他材料的言行,也包括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推诿扯皮、变相拒不作证行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主要指提供虚假证言、物证、书证等材料。如果因为不想“得罪人”、不想“被牵连”,甚至盲目“讲义气”而不讲规矩,拒不履行作证义务,将被追究团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表决权”主要指团员在团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指参加选举的团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指团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其他权利”指团章中明确的团员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举个例子,团章规定团内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因为这种投票方式能够较好地保证选举人自由地表达意志,确保团员的民主权利。如无特殊规定,是不能以举手表决方式代替无记名投票的。同时,选举人对经过多数人酝酿讨论确定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投不赞成票或另选他人,都是正当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此外,团章还规定团员可以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也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面对社会热点事件引发的舆情,广大团员要保证清醒头脑,提高鉴别能力,切莫道听途说、以讹传讹,甚至故意造谣传谣。(假设某团员对道听途说的“内幕消息”不加证实即在网上发布,后被大量转发,引发恐慌情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就可能触犯本条规定,将被追究团纪责任“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安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典型案例,有的通过录制辱骂视频、实施电话短信“轰炸”搞“有偿代骂”,有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的通过“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的传播他人隐私视频和图片等,相关人员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广大团员要引以为戒。)

比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其行为发生地点一般指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团员在青年中发挥着模范作用和凝聚作用,特别是团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对团员以及团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团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团组织和团员的形象。

比如,《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涉及的是推优入党、团费管理、评比表彰等这些团的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警示广大团员特别是团干部切勿以权谋私、违纪违法。(《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缴、侵占挪用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比如,《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和党组织、团组织分配的重大攻坚任务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指的是面对工作中的难点、矛盾和风险不敢动真碰硬,面对工作中的重担不愿意承担。当然,党组织、团组织在分配任务时,也会充分考虑团员的实际情况,这里所说的重大攻坚任务都会是团员能够完成且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越是急难险重关头,共青团员越要挺身而出。

比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生活奢靡”,主要是指在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等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比声势,动辄挥金如土,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当地群众心理承受限度等奢靡之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低级趣味”指一切与社会正常情趣爱好相背离、引发群众负面评价、影响团员形象的不良嗜好。广大团员应充分认识到小事小节中有原则、有人格,要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团员队伍良好风尚。

四、团纪与法律、党纪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衔接

先进性是共青团有别于其他一般青年组织的显著标志之一。因此,必然要求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此情况下,对于违法犯罪、违犯党纪和其他有关方面规章制度的团员,也应当跟进核实是否需要追究团纪责任。

对于团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团纪处分,一般应当开除团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团籍的,要报团中央批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也应当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假设团员小A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小A所在团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核实后按程序给予小A开除团籍处分。)

对于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假设团员小A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酒驾但尚不构成醉驾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小A所在团组织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核实后按程序追究小A的团纪责任,但不是必须开除团籍。)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团员违反校规校纪和单位规章制度等受到处理处分是否应当“配套”作出团纪处分等问题,不宜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基于校纪、厂纪处分作出团纪处分,而应当从团的纪律和要求本身出发,全面研判是否触犯团纪、是否需要作出团纪处分。(假设学生团员小A因私自携带电动车进入宿舍充电,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综合考虑其违纪情形、认错态度等,学校团委可按程序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但假设小A是教师团员,担任教工团支部书记,也存在私自携带电动车进入宿舍充电的问题,被检查发现后不知悔改,反而辱骂检查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团委可能将按程序给予其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这里的区别在于,学生团员小A虽然违反了学校规章,但能够认错悔错改错,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其批评教育;而教工团员小A身为团干部,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应当从重处分。再假设团员小A考试作弊,受到校纪警告处分。其弄虚作假、不诚信、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实也触犯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是否需要进行团纪处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小A是初犯,经过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并承诺改正,可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可如果小A是多次作弊、屡教不改,甚至因为被指出作弊行为后拒不认错并与考务人员发生冲突破坏考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那可能就将受到更严厉的校纪处分,也可能需要给予团纪处分。)

综上,如果团员因犯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也将受到团纪处分(一般为开除团籍);如果团员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需要追究团纪责任的,将由团组织核实后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如果团员因违反校规校纪、单位规章等其他有关方面规定,受到处理处分,团组织将基于团纪处分条例,综合研判是否需要追究其团纪责任。

团纪处分作为一种惩戒措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审慎提出纪律惩戒措施。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综合考虑责任、情节和态度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做到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以此教育违纪团员和其他团员。对于年轻团员特别是18周岁以下团员,要充分考虑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违纪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对于团员个人而言,要主动学习团规团纪,养成纪律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做崇德向善、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切实在广大青年中树立起共青团员的良好形象。

团员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的义务,发现本人或者其他团员存在涉嫌违反团纪行为的,应当通过规定渠道如实向团组织反映,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置。但需要强调的是,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能把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甚至虚假捏造的情况作为“违纪线索”,更不能擅自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场合散布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涉嫌诬告陷害的,将被追究团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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