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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中小学体育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1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舟山市市中小学体育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体育增强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学校体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基本规范,请贯彻执行。  

一、体育课  

    ()周体育课时量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教育厅中小学生体育课程教学计划,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体育课起止时间:自开学第一周起至期末考试(含高考、中考)前一周,中间不能单停体育课。  

    ()体育课调整要求:教师因公因病需调整体育课的,须经学校教导处(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因雨雪等天气不能坚持在室外运动场地上课的,体育课不得改作他用,体育教师应上好适合雨雪天的体育课。小学、初中上好体育基础理论知识,高中上好健康专题内容。  

()建立体育课堂教学常规,保证体育课的正常实施。  

(六)每周体育课时安排合理、科学,确保体育课高质量开展。  

二、课外体育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早操(晨练)、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周课外体育活动课时要求:小学12年级一节、小学36年级和初中二节、高中三节。具体与体育课交叉安排,即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安排一节集体体育锻炼,并列入学校课表。  

    ()晨练:住校生每天20分钟的早锻炼。  

    ()课间操:要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和以班级为单位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体课间体育活动。。  

    () 大课间活动: 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全市中小学校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广播体操、青春健身操、体育舞蹈等形式多样的集体体育活动。大课间活动必须安排在课与课之间  

    ()全体教师参与早操、课间、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课间体育活动的有序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纳入学校对教师的工作考核。  

三、课余体育训练  

    (十一)每所学校都要建立田径运动队和体育特色项目运动队,每支运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十二)积极创设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学校体育特色项目与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紧密结合,做到90%以上的普及率,要求人人学好并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并有一定竞技水平。  

   

四、体育工作评价  

    (十三)学生体育课成绩按《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评定。体育课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  

    (十四)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必测项目为:小学36年级 400米 长跑(或一定的有氧练习项目),中学男生 1000米 和女生 800米 长跑。  

    (十五)建立完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和公布制度,每学年9月—11月底完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与数据上报工作,建立学生体育与健康学科学习档案,作为升学、毕业的依据之一,并将测试与评定结果及时告知学生本人与家长。  

    (十六)建立“体育、艺术2+1项目”活动的评价制度。  

    (十七)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体育与健康”项目测评工作。体育与健康项目测评范围为:学生参与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态度和表现、体质健康测试和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体育类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五、体育竞赛  

    (十八)学校每年都要举行春、秋季运动会(包括田径和综合性、趣味性的比赛),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经常性地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学生参与率达到50%以上。  

    (十九)每学期组织小型体育比赛23次。选择适合全体学生参与的项目进行比赛,如篮球、排球、足球、定向、乒乓球、羽毛球、游泳、“三棋”、健美操、跳绳、拔河、冬季长跑、集体接力等等竞技性或趣味性体育比赛。  

六、体育教师  

(二十)学校音体美教师比例按省有关规定不低于学校正编教师总数的10% 学校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并有计划选送体育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鼓励体育老师参加高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评审。  

(二十一)体育教师应当爱岗敬业,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理论、技能、技术和教学方法。  

     (二十二)体育教师应依据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制订学年、学期、单元教学(模块)和课外、课余体育活动计划。  

    (二十三)认真备课,上好体育课。上室外体育课教师必须穿着运动服装,并纳入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工作考核。  

  (二十四)组织、安排、指导早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工作。指导并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和“体育与健康与健康”项目测评  

   (二十五) 以主课老师每周10课时为标准,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高中每周1214课时,初中每周1518课时,小学每周1820课时。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体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酌情照顾。  

  (二十六) 体育教师组织早锻炼、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大课间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课余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  

 (二十七)根据体育教师在室外工作的特点,体育课每周8课时及以上的体育教师每学年工作服装及鞋补贴为500元。  

七、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二十八)学校每学年应对照《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目录》查漏补缺,及时添置及维修。  

    (二十九)学校要向学生全面开放运动场馆,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或出租。  

    (三十)加强体育器材管理。18个班级以上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体育场地器材管理员,定期检查体育教学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三十一)学校每年体育经费不少于生均公用经费的5%,主要用于体育器材添置及维修、体育教师培训、教学与竞赛活动等,保证体育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学校体育设施维修改造支出,在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八、特色学校建设  

   

(三十二)围绕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定向、健美操、游泳八个项目开展市级体育特色学校建设活动。游泳项目在有游泳设施的学校必须建立,没有条件的学校不作要求。  

   

(三十三)小学段学校以县区为单位,项目开展率达到100%,每个学校要有一个除田径项目外的其他特色项目;初中段学校以县区为单位,其中定海区、普陀区和岱山县初中段学校项目开展率达到100%;嵊泗县初中段学校普及田径、篮球、足球、乒乓、健美或定向五个项目。  

(三十四)全市高中段学校八个项目开展率达到100%。每所学校采用“1+1+1+ 1 的开展模式,即第一个“1”指普及田径项目,第二个“1”指在篮球、足球、排球中选择一个项目,第三个“1”指在乒乓、定向、健美操中选择一个项目;第四个“1”指有游泳场馆的学校建好游泳队。  

(三十五)每二年评选一次市级体育(项目)特色学校。把各学校各项目队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名次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对评上市级体育特色学校称号的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学校采用摘牌制。  

   

考核、奖励与处罚  

(三十六)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全市每二年评比表彰一次。  

(三十七)全市每年一次进行体育老师技能比武活动。  

(三十八)对在市级即以上体育比赛、优质课评选、体育教师技能比武获得名次的,在职称评时给予相应加分。对获得省级即以上优秀教练员称号、国家级和国家一级裁判员称号的教师在职称评审给予相应加分。  

 (三十六)如违反上述基本工作规范的学校和个人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十七)对县区和高中段学校体育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全市各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按学段每年年终进行排名,并向社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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